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國法人獨資的知名電氣企業,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了“施耐德”商標和“施耐德電氣”商標。
2012年8月27日,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市分局對青島施耐德樂清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查獲大量電氣產品,包括智能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37只、塑料式斷路器130只、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126只等,上述產品在產品上或包裝盒、使用說明書上標注“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名稱,工商部門責令其暫停銷售,并對相關侵權行為作出處罰。
2013年4月15日,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艷豪公司在其生產的6000只斷路器產品及產品說明書、內盒上都標注“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名稱,該批產品系青島施耐德公司、青島施耐德樂清公司委托艷豪公司生產,工商部門責令其暫停銷售。
樂清法院判決,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樂清市艷豪電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賠償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損失25萬元。樂清市艷豪電氣有限公司對其中的12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法院發布電氣行業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德力西”是中國馳名商標,這也導致一些企業千方百計地想“搭便車”。
去年下半年,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德力西電氣有限公司在多地區發現由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樂清歐開電氣有限公司生產的各類電氣產品,其包裝裝潢上顯著標注“TJDLXI”和“德里西電氣”標識、以及含有與“德力西”字樣相近似的企業名稱,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還在公司網站等廣泛宣傳其企業及產品。
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德力西電氣有限公司起訴稱,該集團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的“德力西”和“DELIXI”商標,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較高知名度。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樂清歐開電氣有限公司使用的標識與“德力西”擁有的注冊商標極為相似,且被標注的產品是電氣產品,與“德力西”注冊商標核定商品相同,構成商標侵權。樂清歐開電氣有限公司、錢某同為電氣行業經營主體,應當非常清楚德力西商標、字號以及產品特有包裝的美譽度和知名度,仍然生產、銷售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此案最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前完成企業名稱變更,并自愿將tjdlxi.com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德力西電氣有限公司;天津德里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樂清歐開電氣有限公司、錢某共同賠償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德力西電氣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作為中國電器巨頭,“正泰”商標是一塊金字招牌,一些企業為了提高自己銷售產品的銷量,竟動起了“傍”名牌的歪腦筋。
2014年初,朱某未經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授權,在柳市鎮彭橋村生產假冒“CHNT”注冊商標DZ47漏電斷路器。
2014年4月30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朱某的生產作坊里檢查時,查獲標注“CHNT”注冊商標的DZ47LE2P漏電開關659只,DZ47LE1P漏電開關96只,DZ47漏電開關1370只以及斷路器、漏電開關外殼等。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漏電開關系假冒產品。
經比對,朱某在其生產加工的漏電斷路器上印有的標識與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基本一致。
2014年8月26日,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朱某達成賠償協議書,由朱某賠償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
法院認為,朱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最終法院判決朱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4月26日是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3日下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舉行的涉電氣行業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通報會上,發布了樂清近三年來的涉電氣行業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涉及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方面。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間,樂清法院共收到涉電氣行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86件,其中最多的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占69.05%,其次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占22.62%。
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刑事、民事等方面對注冊商標進行司法保護。一方面,不管作為企業還是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能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用作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不應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方式來違法生產經營,否則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時還要承擔刑罰,失去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企業或個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應及時申請注冊,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同時,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也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